一、統計範圍及對象:本市各區之調解委員會組織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一)按行政區域別列示。
(二)按內政部主計處之標準,調解辦理方式分為「委員集體開會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協同調解」。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委員集體開會調解:
由調解委員二人以上為當事人兩造進行調解。
(二)委員獨任調解:
由調解委員一人為當事人兩造進行調解。
(三)協同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第7點,由當事人兩造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於調解期日列席,且於酌擬調解方案過程中,得徵詢協同調解人之意見。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本局採購申訴審議科依據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造報資料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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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臺中市辦理調解方式概況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1
- 發布日期: 2012-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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