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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調節經濟上的強者與弱者,給予艱困弱勢一線生機 大里區調解會林敬璋調解委員

大里區調解會林敬璋調解委員是大里區公所新聘第三屆調解委員,曾任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主任秘書及勞工局副局長,由市府退休。待人誠懇、彬彬有禮,教育子女有成。大里區調解會特借重其法律、勞工事務及調解等專業背景;林委員亦退而不休,繼續持其專業,熱情為市民服務。

 林敬璋委員對於調解服務用心且細緻,開會前必定預先了解案情及分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每件調解案涉及賠償問題時,都會留意當事人的身世背景及經濟狀況。尤其對於社會經濟上的弱者,會仔細視情況在允許範圍內,予以人道上的關懷及協助,盡量避免弱勢當事人因受償不足或賠償過鉅,頓時讓生活陷於困境。

    在林委員一年多來的調解生涯中,有件弱勢家庭的調解案特別令他印象深刻……

 「陳滿女士是位單親媽媽,獨自撫養五歲和七歲的孩子。為了生活,他兼做二份褓姆工作,星期一至星期五做一份,星期六及星期日再做一份,二份工資所得約四萬多元左右。日子雖然過得辛苦,但全年無休的工作,也還足以維持全家人溫飽。」

    「可不知是否上天作弄人。雖然辛勤工作,尚可維持全家的溫馨幸福,但在一次不注意的情形下,陳滿女士騎機車在路口與開小轎車的黃萍女士,發生車禍。陳女士全身擦撞傷及脊椎骨受傷,經診斷及治療需休養六個月以上及持續復健。治療及醫療材料花了三十多萬元,又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在無收入,卻有龐大醫療支出,甚至又有車禍的糾紛需解決的多重打擊下,生活出現了問題。」

    林委員持續描述這件案子的調解經過……

 「車禍經轉介到調解會,當時分案就是由我進行調解。剛開始陳滿女士由里長陪同出席,黃萍女士一方則是由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陪同調解。因為車禍現場並沒有監視設備,所以只能由事故現場圖及雙方陳述去判斷。從雙方的爭執中,我以傾聽及安撫的方式逐漸化解雙方的爭吵,再以『情、理、法』各方面為她們分析原因及法律結果……漸漸地,雙方平息爭吵,最後她們都同意本件車禍『責任各半』,也就是兩方各負五成責任。」

 「不過,陳滿女士的傷勢嚴重,又有後續醫療復健需求,請求的賠償金額除了醫療費用、工作薪資損失外,外加精神損害賠償達八十幾萬元;可是,陳女士的褓姆工資無法取得薪資證明,她僅有二份褓姆合約書,所以在賠償金額上,對方黃萍女士雖有保險公司協助理賠,卻因陳滿女士提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導致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林委員繼續說道。

 「雙方雖已達成責任各半的共識,然而為了單據的蒐集及損害額度的釐清,大里調解會再陸續安排了二次調解,協助兩方當事人溝通協商,並與黃萍女士的保險公司持續溝通,表達盡可能放寬認定標準以協助陳滿女士的困境。終於經過二個多月,三次調解會協調之下,雙方從堅持己見的爭吵中,一次次增加了對彼此的了解與體諒。在相互退讓的心態下,終於達成和解,陳滿女士也得到損害賠償。雖然不能完全解決因這次車禍所造成的生活困境,但解決了部分困難及車禍事件後續的民事糾紛。」林委員欣慰的描述了本案成果。

 林敬璋委員分享完這件車禍調解案後,表達了他個人感受, 他說:「這件車禍案件,雖然不是重大的死亡車禍糾紛,但是因雙方的背景、肇事原因及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勢及後續治療等爭議,一直僵持不下。在這種情況,惟有秉持傾聽、耐心與和諧的精神,持續溝通,才有可能突破僵局,化解雙方心結,而事後我也得到雙方的感謝。我自己感覺也對得起我原本投入調解工作的初衷了,很欣慰。」

 從林敬璋調解委員分享的調解案例,可以看到,平日我們做人處事,應著重「法、理、情」的順序,以守法為優先,做人做事才能心安理得。但,調解業務不然。調解紛爭時,以「情、理、法」的順序,運用誠意及技巧協調,或許才是調解成立的關鍵。畢竟「調解」與「訴訟程序」有所不同。在人情義理中,尚有運作空間。透過調解機制,以「情、理、法」適度調和經濟上的強者與弱者來解決彼此爭端,或可留給經濟上的弱者一線生機;這也可說是調節、強化社會互助功能的落實吧!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4
  • 發布日期: 2020-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