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廉政園地 > 公務機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第 24 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5
  • 發布日期: 2020-08-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