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為領有執業執照之社會工作師,於留職停薪 (如育嬰、侍親、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未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業務內容,某甲是否須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停業備查呢?又某甲倘未報請備查,主管機關可否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某甲罰鍰呢?
解析:
一、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該規定係課予領有執業執照之社會工作師倘具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之情事時,應報請備查之義務。
二、本案某甲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之停業,而應報請備查呢?參照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25日衛部救字第1070133306號函釋內容,留職停薪之申請係屬任意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停業備查,始為適法。故某甲倘未依規定備查,主管機關得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某甲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溫馨小提醒☀
除了上述案例外,依目前14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也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所以,醫事人員倘有申請留職停薪,記得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停業備查,以免受罰喔!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 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違反第9條、第3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25日衛部救字第1070133306號函:「……二、……領有執業執照之社會工作師如有未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情事,應在符合停業、歇業之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三、來文所詢社會工作師育嬰、侍親或進修留職停薪之申請係屬任意性規範,符合前揭條文規範,基於社會福利服務品質、效率及均衡服務資源分布管理之維護,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2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主旨:有關護理人員於育嬰假之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須辦理停業、歇業,及其他醫事人員一體適用與否疑義一案,……四、……基於醫療人力管理、醫療品質之維護及民眾就醫安全,請育嬰假人員仍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有關執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