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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幾種?

Q:小華於民國84年6月10日與小明結婚,結婚後10年後,小華因被公司資遣無工作迄今,並在外積欠債務,但小華決定與小明離婚,請問小華應該怎麼做?

A:
我國民法離婚方式:
1.「協議離婚」:協議(兩願)離婚最為單純,只要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有兩個以上證人,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使離婚生效,當然離婚協書內可約定【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子女扶養費】、【財產分配】等,
2. 「判決離婚」:而判決(裁判)離婚部分,則是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由夫妻之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必須符合民法 1052 條之離婚條件,以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達到離婚目的,民法 1052 條第一項列有十大離婚條件(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1052 條第二項的『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有…』目前則引用較多。
3.法院調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在法院的家事調解庭調解成功的雙方,不需要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無受理離婚事件,僅法院始能成立調解離婚。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7-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