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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欠債,老婆名下財產是否會被拍賣?

Q:小華於民國84年6月10日與小明結婚,結婚後10年後,小華因被公司資遣無工作迄今,並在外積欠債務,但小明與小華在婚後於90年購現住之A房地供居住之用,小明之債權人經常上門討債,小華擔心A房地不保,請問小華的A房地是否會被小明的債權人賣掉?

A:
1. 夫妻財產制
小明與小華因為結婚前或結婚後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92年以前為聯合財產制,現行為所得分配制)。
2.登記夫或妻名義之不動產歸屬何人?
74年06月04日修正民法以前,妻子名下之不動產除了妻之原有財產外,原則上推定屬於夫所有,但自從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修正規定緩衝期間後,產權歸屬明確,以夫或妻產權歸屬以登記名義人為準,故小華不用擔心登記在她名下之財產被小明的債權人拍賣掉。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故74年06月0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得由夫妻重定財產歸屬,緩衝期為85年09月06日起一年內,可向不動產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如夫妻未於緩衝期內辦理更名登記,則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屬妻所有。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7-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