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期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104年01月30日上午9時0分
貳、 開會地點:本府10樓法制局會議室
參、 主席:陳主任委員朝建
肆、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詳卷)
伍、 審議案件:
討論案:
1、訴願人○○○因野生動物保護法事件,不服本府農業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24)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2、訴願人○○○因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本府交通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37)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3、訴願人○○○因醫療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876)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4、訴願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57)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5、訴願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81)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6、訴願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87)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7、訴願人○○○(即○○菁仔行)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1075)
決議:主文修正為「訴願駁回。」
理由:授權法制局依訴願委員意見擬具決定書理由。
8、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因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本府建設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27)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撤銷。」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9、訴願人○○○因既成道路事件,不服本府建設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52)
決議:主文修正為「原處分機關103年11月20日中市建養字第1030142632號函撤銷;其餘訴願不受理。 」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依訴願委員意見加以修正。
10、訴願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47)
決議:主文修正為「訴願駁回。」
理由:授權法制局依訴願委員意見擬具決定書理由。
11、訴願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1017)
決議:主文修正為「訴願駁回。」
理由:授權法制局依訴願委員意見擬具決定書理由。
附帶決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40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500元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40條規定,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逕處以2,000元。該裁罰準則有無違反母法規定,請原處分機關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意見。
12、訴願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86)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13、訴願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1001)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14、訴願人○○○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興建資源回收分類處理場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1028)
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
15、訴願人○○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962)
決議:訴願駁回。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酌修。
16、訴願人○○○等152人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處分,提起訴願案。(案號1030854)
決議:有關訴願人○○○等80人(詳附件1)提起本件訴願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等72人(詳附件2)訴願不受理。
理由:如法制局意見;惟理由部分依訴願委員意見加以補充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