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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拒載乘客之行為責任—馬路中央禁止上下車~共創交通和諧

問題:小惠看見欲搭乘的000號公車已駛離停靠站,公車恰巧碰到紅燈暫停,小惠便穿梭車陣,到該公車停靠處敲門要司機開門上車,然而公車司機阿奇搖手予以拒絕,請問公車司機阿奇拒絕小惠在馬路中央上車的法律依據?

回答: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二、本案例中,若公車司機阿奇在馬路中央開門讓小惠上車,將違反未緊靠路邊停車之行政義務,得依法處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故阿奇拒絕小惠在馬路中央上公車係有理由。馬路中央載客將使乘客暴露在被後車追撞風險中,路面上的其他駕駛還會因少一個車道而承受交通堵塞,小惠與公車司機阿奇均應遵守交通規則,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避免憾事發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6
  • 發布日期: 2024-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