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毀損與賠償責任——失去理智後的代價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毀損與賠償責任——失去理智後的代價

問題:甜甜的爸爸在她小時候就過世了,她與媽媽相依為命,但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甜甜的媽媽每天都必需工作到很晚,沒辦法花很多時間教育她、陪伴她;然而,體貼的甜甜總是很認真的唸書,希望將來長大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讓媽媽不要讓那麼辛苦。甜甜上了高中以後,為了學好英文,很想要有一台電子辭典,但她知道價格不便宜,一直不敢跟媽媽開口;甜甜的好友美麗因為知道甜甜家裡的狀況,便把她所有的電子辭典借給甜甜使用,但過沒多久,美麗發現甜甜除了拿來查詢單字外,更沉迷在裡面的遊戲,美麗認為這樣不好,便要求甜甜要把電子辭典還給自己,甜甜覺得很沒面子,所以在歸還之前,故意把電子辭典摔到地上,讓它裂成兩半,這樣的行為讓美麗既難過又生氣。請問:甜甜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回答: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468條規定:「(第1項)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第2項)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四、甜甜為了把英文學好而想要一台電子辭典,又不希望造成媽媽經濟上的負擔,慶幸有好友美麗的幫助,讓她免費使用電子辭典,但甜甜故意摔壞美麗所有的電子辭典,讓它無法繼續使用,除了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之外,更可能構成毀損罪之刑責,而甜甜雖然發洩了自己的情緒,但卻必須負擔相關法律上的責任,更失去了一個關心她的好朋友,真的是得不償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28
  • 發布日期: 2023-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