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登記——不是夫妻,但仍是永遠的父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登記——不是夫妻,但仍是永遠的父母!

問題:喬治安妮婚後育有獨生女甜甜,但喬治安妮卻因為雙方的生活習慣與人生觀念差距越來越大,而終仍協議結束婚姻生活,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甜甜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請問喬治安妮除了簽訂離婚協議書外,應否辦理相關戶籍登記?

回答:

一、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二、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四、喬治安妮雖然已經協議離婚,雖然夫妻關係不再,但仍是甜甜的父母,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甜甜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負擔,而離婚後雖然要處理非常多繁複的事情,但也要記得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31
  • 發布日期: 2023-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