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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乘客在計程車上嘔吐,乘客應負法律責任。

Q:小明某日於KTV飲酒歡唱後,搭乘小華駕駛其所有之計程車返家,途中因酒醉在車上嘔吐,致嘔吐物佈滿計程車後座區及右後門。則小明有何法律責任?

A

一、關於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係屬普通毀損罪之規定。而本罪之「致令不堪用」係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已喪失物之「功能效用」而言。本案中,車上之嘔吐物經清洗即可,並未致車輛不堪使用,因此尚難對小明以毀損罪處罰之。

二、關於民事法律責任:

()小明嘔吐的行為對小華成立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條文為侵權行為之規定。
本案中,小明因酒醉在小華所有之計程車上嘔吐,造成小華之車輛髒污,小華因此受有財產損害,小明已構成侵權行為。

()小明須對小華負以下損害賠償責任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取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小華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要求小明回復原狀(即髒污之清潔),或可直接向小明請求車輛清潔費用之損害賠償(即直接請求清潔之必要費用)。另外,小華之計程車如因嘔吐穢物臭味久久未能散去致無法正常營業所造成的損失,另可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向小明請求賠償營業損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5
  • 發布日期: 2021-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