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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案件申請書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6條,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並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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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4
  • 發布日期: 2021-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