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A先生積欠銀行債務,遂離開戶籍地避債,主張其未居住在戶籍地,本件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銀行如何請求A先生還款一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A先生積欠銀行債務,遂離開戶籍地避債,主張其未居住在戶籍地,本件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銀行如何請求A先生還款一事

Q:

何謂支付命令?戶籍地在台中的A先生,因積欠銀行債務,遂離開戶籍地避債,未與家人聯繫。期間銀行屢次向A先生催收未果,遂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請求A先生清償卡債,法院依債權人即銀行之請將支付命令寄至A先生之台中戶籍地,由A先生之配偶收受。法院因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未收到債務人A先生提出異議,法院則發給銀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後A先生返回戶籍地始知悉上開情事,主張其未居住在戶籍地,本件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試問A先生的主張是否有理?

A:
一、何謂「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若請求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白米2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支付命令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紛爭方式。

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債權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以該支付命令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若債務人欲阻止財產被執行,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或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

但若是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有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會失效,法院則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爭議則會進入訴訟程序或調解程序。

二、「支付命令」之送達程序是否合法:

非訟事件法第3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向應受送達人即本人為送達時,應在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與本人會晤處所或本人就業處所行之,並應由本人親自收受,此時生送達之效力。又應送達處所中之「住所地」應如何認定?依民法第20條規定,住所地之認定須符合以下二要件,分別為「主觀上有久住意思」與「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事實」,因此,「戶籍地」並非作為認定住所地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2號判決)。但實務上(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313號裁定)認為,若無客觀的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作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因此,在A先生能舉反證推翻台中並非其住所地之前,A先生之住所地仍係台中。縱使A先生是出於短暫避債之意思暫時不住台中,仍不改變A先生之住所仍為台中之事實,蓋A先生仍有歸返之意,對於台中無廢止其為住所之意思(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

又倘若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時,依同法第137條規定,只要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有辨別事理的能力且該等之人亦非應受送達人之他造時,送達人只需將應送達之文書付與應受送達處所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合法送達效力。本題中,A先生之配偶為同居人,故A先生之配偶收受支付命令,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A先生之主張並無理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0
  • 發布日期: 2021-08-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