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現年50歲與某乙結婚經商有成多年,卻膝下無子,某甲與某丙、丁夫妻為國小同鄉同學感情甚篤,而某丙、丁夫妻育有二子一女,次子阿成剛滿一歲,某甲夫妻時常與丙夫妻相聚,並對阿成素有好感,新冠疫情爆發,致擔任導遊的某丙、丁夫妻失業,苦無收入,只能以工代賑短期在政府部門領取微薄薪水,但是三個小孩開支頗大,而某甲與某乙欲收養阿成,以減輕好友某丙的經濟壓力而丙、丁夫妻均有意願出養阿成。請問甲、乙夫妻是否可以直接收養阿成?(甲乙與阿成無任何血緣、姻親關係)
解答:
甲、乙夫妻是否可以收養阿成,必須要看是否同時符合以下二法律之規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的規定
兒少法第16條規定,如果本生父母丙、丁想要將「兒童」阿成(阿成為兒少法規定的「兒童」)出養的話,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但例外於下列情形之出養,則不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由於甲、乙並未符合上述兒少法的例外情形,亦即,甲乙與阿成無任何血緣、姻親關係,因此不可任意的直接收養阿成。丙、丁仍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
二、民法的規定
接續上述,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為甲、乙夫妻的話(這裡要說的是,在實務上,甲、乙不一定會成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之適當收養人喔,收出養媒合機構會視個案情形選出適當之收養人),則仍須向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聲請,法院在認可與否之審查時,除須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阿成之最佳利益外,尚須符合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而民法關於收養未成年子女的規定,大致有:
(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的規定(民法第1073條)。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不可有一定親屬關係的規定(民法第1073條之1)。
(三)如被收養人未滿七歲,須由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的規定(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
甲、乙夫妻與被收養人阿成與阿成之本生父母丙、丁均符合以上民法的規定,並無疑問。若甲、乙夫妻收養阿成係符合阿成的最佳利益,則甲、乙夫妻得收養阿成。法院會下認可收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