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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究竟有無權限代為收領文書?

Q:國稅局寄發補稅單給住在公寓大廈的小明,並由大廈管理員代收,小明認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僅有從事保全工作,不能代為收領文書,國稅局之補稅單送達不合法;究竟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有無權限代為收領文書? 

A:「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第73條定有明文。

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或委由專業保全公司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文書,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足證管理委員會有授權管理員代收郵件,否則不會將管理委員會之收發章交管理員使用,並由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果。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28
  • 發布日期: 2020-07-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