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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支付使用補償金的案件

【訴願講堂】
Q:本府財政局經管之本市某市有土地被甲無權占用並在其上建築2棟建築物,該局委請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測結果,地上2棟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計183平方公尺,本府財政局乃以函文通知甲繳納其占用期間(自99年5月29日起至104年5月28日止)之使用補償金計新臺幣86,925元。甲不服,提起訴願。

A:本府財政局因甲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乃基於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身分,通知甲繳納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此屬有關財產的私權爭執,該通知僅發生私法上之效果,並不是行政處分,甲如有不服,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本件訴願依法應不予受理。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改制前行政法院57年度判字第472號判例:「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8-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