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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請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事件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為本市某國中教師,年齡47歲,任教年資超過25年,患有睡眠呼吸中止症、高血壓等,於103年1月3日鑑定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由其服務之國中開立甲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後,甲申請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經本府教育局審認該國中出具之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並未具體說明甲睡眠障礙症已達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而否准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符合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要件,校方核發之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已明確載明不適任原因,確認甲已達不堪勝任職務及教學工作之程度,本府教育局否准甲自願退休並請領月退休之申請,洵屬違法不當。請問甲之主張有理由嗎?

A:按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齡未滿50歲而申請自願退休者,如擬以「領有殘障手冊,致不堪勝任工作」為由,選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必須檢附由學校出具之「不堪勝任工作」之事實證明。經查甲服務之國中所出具之證明書內容,僅係依甲自述其白天嗜睡、精神不濟而影響教學,並未針對甲是否無法任本職工作,或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等情形為具體認定。且該國中在甲請假期間將其由教師兼導師調整為專任教師,並認為甲請病假及延長病假療養後病情未獲改善而有無法勝任教學職務情形,然而請病假或延長病假,尚非即得作為認定不堪勝任專任教師工作或其他相當工作之依據。故本府教育局以該國中開立之證明書內容不明確,無法證明甲已達不堪勝任職務之程度,否准甲支領月退休金之申請,洵屬有據。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