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法制專區 > 法律學堂專區 > 訴願講堂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件

【訴願講堂-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件】
Q:某甲向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區公所實地訪查訴願人設籍之住居所,未遇訴願人,事後查證得知某甲現未居住本市,遂駁回其申請,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須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訴願人並未實際居住於本市,其情形依據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未實際居住於本市,故某甲訴願無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戶籍設於臺中市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臺中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臺中市。」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