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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Q:甲於本市某建築物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稽查發現該建築物2樓之緊急進口有封閉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情事,乃以甲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甲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營業時間如2樓有客人時會自動開啟逃生門,稽查時2樓並未營業,也沒有消費者在場,本府都市發展局裁罰顯有錯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請問甲得主張是否有理由?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責任,不以當時有營業行為為限。本件案例的建築物2樓使用人既然是甲,無論有無營業行為,均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責任,甲不得以本府都市發展局至現場稽查時,該建築物2樓當時沒有顧客為理由,而免除責任。又稽查時,該建築物位在2樓窗戶外的緊急出口,有懸掛廣告帆布妨礙逃生,違規事實與證據均已明確,所以本件甲得主張沒有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77條規定:「(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2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