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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因為騎乘機車闖紅燈,遭到警察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罰單,甲很生氣,打算提起訴願。甲可以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提起訴願嗎?
A: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9條及第87條規定,該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如果不服舉發事實,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此外,倘仍不服同條例第8條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所以甲如果對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事件有所爭執時,應先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並循序按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此類案件目前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9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