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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逕為分割登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所有土地因市政府發布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並完成都市計畫樁位且點交地政機關,由地政機關辦理逕為測量分割、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向某甲寄發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地政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10款、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逕為測量分割、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3項規定,向訴願人等寄發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因逕為分割登記前後,其所有土地面積並未增減,其權利並未受損害,性質上純屬行政管理措施,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41年判字第230號判例意旨,故某甲訴願是不合法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第7條規定公告確定後,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工務 (建設或都市計畫) 單位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單位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規定:「(第1項)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第2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第65條第3項規定:「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造。」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改制前行政法院41年判字第230號判例意旨:「提起訴願,係對官署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程序,必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就特定事件,對人民所為足以發生法律上具體效果之處分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