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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指定送醫未至急診掛號遭收費之訴願案件

Q:本府消防局於民國104年○月○日受理某甲指定,派遣救護車將其母送往○○醫院,單程行駛公里數為35公里。嗣消防局查得其母到院後未至急診掛號就醫,遂依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第5點規定,計算應收取費用新臺幣3,100元,並發函通知某甲至消防局繳費。某甲認當下情況危急,家屬無法自行送醫,應可減免費用,故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查消防局於當日執行指定送醫時,已告知某甲「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之相關規定,且某甲亦已簽署「臺中市消防局救護車收費告知單」,是某甲對指定送醫單程若超過12公里,將會針對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向送醫指定人收費之規定應已知悉。消防局亦另向該醫院電詢確認其母當日無急診紀錄,僅有門診就診紀錄,則某甲未依告知向該院急診掛號之事實亦為顯然。再查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之記載,病患到院前及到院後之生命徵象除到院後血壓收縮壓稍高外,其他意識狀況、脈搏、呼吸數值皆屬正常範圍,葛氏昏迷指數表(GCS)亦屬良好之狀態,尚難認其母送醫當下屬危急之狀況,即認某甲之主張屬實,其母情況確屬危急,其訴諸母親有因嘔吐致鼻胃管脫落等情,亦非僅某甲指定之醫院方有能力處理,如屬危急個案應送往就近急救責任醫院為妥,某甲卻指定遠送距發生地35公里處之急救責任醫院,到院後又未依告知至急診掛號,從而本件收費所據事實洵屬明確,某甲之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第1點第2項規定:「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及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辦理。」第4點第4項規定:「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非危急個案者,處置方式如下:……(二)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時:……2、指定後送醫療機構單程超過12公里者:救護人員發送『就近送醫說明單』並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說明,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如家屬仍堅持送醫,救護人員應了解傷病患是否長期持續在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須評估其所指定之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急醫療效益者。(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第5點規定:「收費方式:一、收費對象:指定送醫單程(發生地到目的地)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之送醫指定人(傷病患本人或其家屬)。二、收費金額:依據『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表』(詳如附件4)所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收取費用依實際行駛里程及時間計算,費用細項詳列如下:(一)救護車:1、其收費計算方式為:【基本額6百元】加上每公里25元乘【(發生地到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5公里)乘2趟】元。2、國道計程收費—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告之國道計程收費通行費率計算實際金額支付。(二)救護技術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每位救護技術員每小時5佰元,未滿1小時者,亦以1小時計。三、收費程序:(一)指定送醫者,由執勤人員當場開立『收費告知單』(1式3聯),第1聯(詳如附件5)執勤單位自存,第2聯(詳如附件5.1)交當事人收執,第3聯(詳如附件5.2)送緊急救護科,並向傷病患或家屬說明指定送醫單程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未至急診掛號就醫之個案,將由本府消防局事後查證審核後向送醫指定人收取費用。(二)本府消防局事後查證審核符合收費條件者,另函通知繳費,並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