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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訴願

Q:甲為醫師,執業登錄於本市○○診所,其醫師執業執照於104年6月12日效期屆滿,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仍繼續執行醫療業務,遲至104年6月18日始至本府衛生局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本府衛生局乃以甲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已依規於6年內完成繼續教育課程,其並未收到衛福部的E-mail通知,且醫師公會是過期了才發簡訊通知提醒,請求撤銷罰鍰處分。請問甲之主張有理由嗎?
A:甲領有本府衛生局98年4月21日核發之醫師執業執照,依規定應於104年6月12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惟其遲至於104年6月18日始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顯已逾期。又醫師法並無須於甲執業執照屆滿前先通知其更新,而逾期未更新始得處罰之規定,甲既為執行醫療業務之執業醫師,對於醫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自應主動瞭解遵循,尚難以未於執業執照屆滿前接獲通知訊息更新執照而冀邀免責,且醫師執業應於6年內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乃係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必備條件之ㄧ,並非具備此一條件,即可作為免罰之依據,故本件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醫師法第8條規定:「(第1項)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2項)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3項)第1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7條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