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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在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禁止挖掘之訴願案

【訴願講堂】
Q:甲於103年12月23日就本市○○區○○路向本市○○區公所申請挖掘埋設地下管線工程,經該公所同意挖掘日期自104年1月27日至104年2月5日止。后本府建設局於104年2月10日發現系爭路段為新封層路段,道路在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禁止挖掘,認甲違反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依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及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34條規定,裁處甲3萬元罰鍰。請問該處分是否合法?
A:本件甲業依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挖掘系爭路段道路,並經原處分機關委託執行之本市○○區公所同意挖掘在案。又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明定道路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禁止挖掘,惟本件前經管理機關同意挖掘,另系爭路段之驗收合格日為何?事涉道路禁止挖掘之起始日,惟處分機關並無相關佐證資料以資認定,是甲確否違反上開第21條第2款規定?尚非無疑。故該裁罰處分並不合法。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道路在下列期間內禁止挖掘:一、新建或擴寬自驗收合格日起3年內。二、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第26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管線管理機關(構)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事由需挖掘路面時,應先向建設局申請許可。但農路及產業道路,應向本府水利局申請許可。」第34條規定:「違反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處管線管理機關(構)或承造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