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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戶擅自銜接社區內消防管線之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所有本市○區○路二段○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位於名為○○之公寓大廈內,甲未事先取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銜接消防支管至該社區消防主幹管,主管機關認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甲3,000元罰鍰,並命應於104年4月10日前改善,甲主張預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消防主幹管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即在供住戶銜接其他消防管線,是甲之消防管線銜接工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無須再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事先經過管委會同意之必要。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區住戶規約皆明定住戶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委會同意後始能為之,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管委會從未同意甲銜接消防支管至該社區消防主幹管,甲雖執其相關工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無須再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管委會同意等語以資抗辯,惟核甲係為經營大面積之坐月子中心(規劃33間套房,另有哺乳室、嬰兒室、檢查室、洗髮室、廚房及飲食店等等)而必須施作該消防管線銜接工程,已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所規定之「通常使用方法」,自應事先取得管委會之同意,方得施設。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第3項)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4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