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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學校守衛人力執行門禁管制遭罰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承攬學校守衛人力執行門禁管制遭罰之訴願案件】
Q:某甲為人力派遣公司,與本市某學校訂有守衛人力之勞務承攬契約,於承攬期間聘僱警衛人員在該校擔任門禁及車道管制等安全維護工作,經原處分機關認定甲未經許可執行保全業務,違反保全業法第19條規定而予以裁罰,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按甲之受僱人實際於學校執行該校門禁管制及車道管制等安全維護工作,係屬保全業法第4條第1款所規範之保全業務範圍,而甲所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並不包括保全業務在內,亦非屬依保全業法規定得經營保全業務之公司,依法不得執行保全業務,故甲提起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保全業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第4條規定:「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第19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89年6月15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90號函附「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委任保全公司辦理公寓大廈安全維護業務適法及範圍界定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一)門禁管制、車輛管制與訪客接待得以執行事實加以區別,門禁管制及車輛管制係屬保全業務,訪客接待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如有上開違法經營之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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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