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講堂】
Q:甲於經營「○○菁仔行」,經衛生局發現店面市招下懸掛「檳榔滿300送香菸」字樣之紅色布條,經審認甲以菸品作為銷售檳榔活動之贈品,其行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4款規定,乃依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處甲10萬元罰鍰。甲非常不服氣提起訴願,主張布條是同業陷害偷偷掛在店面市招下,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A:甲懸掛系爭「檳榔滿300送香菸」之布條,主觀意圖雖係以促銷檳榔為主,惟按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規定,所謂菸品廣告係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其所懸掛之促銷布條,可使不特定消費者可以藉由購買檳榔之行為兌換香菸,並進而促進菸品使用,核屬菸品廣告範疇。至於甲指稱布條並非其所懸掛。依採證照片所示,該布條使用紅色、面積極大,且懸掛於市招下,極為醒目,若非甲本人懸掛,應可立即發覺並移除,甲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第9條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第26條規定:「(第1項)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第2項)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9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3項)違反第9條各款規定,除前2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