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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規刊登醫療廣告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成立按摩美容會館,並向市政府申請傳統推拿整復業登記獲准,非屬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醫療機構,某甲又在會館外側懸掛招牌,載有「頭肩頸痠痛、坐骨神經痛、手腳發麻、脊椎側彎」等,並設置立牌,內容為「整復增高、脊椎側彎、手腳發麻、膝關節痠痛、坐骨神經痛、頭肩頸酸痛」。衛生局隨後於該營業處所查獲某甲上開廣告事實,就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亦不得以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方式進行廣告,處某甲新臺幣5萬元罰鍰。某甲主張其尚未正式營業,不應受罰,故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因為上開醫療法規範是因為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廣大民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的醫療方法,致造成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醫療機構等以外之一般人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廣告資訊,是凡非醫療機構,只要客觀上具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訴求,不以實際營業為必要,衛生局依法予以裁處,並沒有違誤之處。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及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再字第125號判決意旨:「按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乃任何人均應遵守之強制規定;且並未以刊播醫療廣告須以銷售或提供醫事診療行為或服務為目的作為要件。故醫療廣告行為人是否有實際銷售行為、究否提供醫事診療行為或服務等,均不影響廣告性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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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