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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訊息 最高罰30萬!

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訊息-最高罰30萬
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訊息-最高罰30萬

臺灣觀光旅遊業在自由行日益盛行下,旅客透過臉書、部落格、IG等網路媒體,即可輕鬆訂房、規劃行程。因此,繼民宿之後,都會區的「日租套房」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而所謂的「日租套房」是沒能取得旅館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卻非法經營旅遊住宿業務者,許多違法經營業者,抱持僥倖的心態,以為只要不被抓到有營業的事實,便不會受罰,殊不知,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非法旅宿營業訊息者,亦是為法所不許。

臺中市政府發現,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55條之1規定,在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營業訊息遭本府觀光旅遊局裁罰的案件,自106年至111年底,累積的件數有207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621萬元。而遭開罰的民眾或業者,雖以「不知道相關法規」、「不了解其行為為經營旅館業務」、「在網路刊登廣告,不能認定有經營旅館業務之行為」或「網頁刊登是為了增加房屋銷售曝光率,並非實際要做民宿」等理由提起訴願,但絕大多數都不會被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採納。因此,民眾或業者若未取得旅宿業執照或登記證,而在網路刊登營業訊息,不以查獲營業事實為必要,就會被認定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受處罰。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日租套房對於旅客在衛生、消防及建築安全均無保障,因此,為有效根絕非法旅宿業者,106年發展觀光條例增訂未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者,不得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營業訊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未依該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再次提醒民眾,切勿在網路刊登非法營業訊息,以免觸法受罰,同時民眾在選擇住宿地點的時候,也必須留意投宿的旅宿業是否合法立案,如此才能保障自已的權益,玩得開心也住得安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7
  • 發布日期: 2023-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