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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責任為何?——共創育兒友善環境

問題:美美是個育有3歲寶寶的全職媽媽,為了兼顧育兒及家務,美美常需要開著車帶著寶寶四處跑,有時候到診所看醫生、打疫苗,或到大賣場採買家庭用品,生活的忙碌常讓美美覺得心力交瘁;幸好,停車場內多設有粉紅色框線之「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美美才能夠免去遍尋不著停車位,或是一邊推著嬰兒車、一邊拎著大包小包才能走到賣場出口的窘境。美美一如往常地,來到人潮擁擠的大賣場採買生活用品,卻一直找不到停車位,加上寶寶又一直在車上哭喊,讓美美甚為焦急,但美美發現粉紅色框線的專用停車位居然被一位年輕男子占用了,美美下車查看該男子車上並沒有擺放相關停車識別證明文件,請問該男子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責任為何?

回答: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1規定:「(第1項)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第2項)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二、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第6條規定:「(第1項)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第2項)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及第7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

三、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第2項)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第3項)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及第40條之1規定:「(第1項)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3千6百元以下罰鍰。(第2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32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

四、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並創造友善育兒設施與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令增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專用停車位之規定,除要求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專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放外,對於違規占用者亦可處以罰鍰,亦課予停車場經營業者負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義務,期能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環境。本案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之男子,已違反停車場法相關規定,得處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業者如未將上開任意停放占用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亦得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3千6百元以下罰鍰。良好的育兒環境需要你我共同創造與維護,看到粉紅色停車位時,請多體諒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的辛勞,並記得保留這些停車位,不要隨意占用停放,讓這些家庭也能感受到社會對他們的該關懷與善意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2
  • 發布日期: 2022-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