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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與配鏡規定之釋疑——擦亮孩子的靈魂之窗

問題:小新是個剛滿5歲的好動寶寶,很愛看電視,也會隨著電視上的影片一起唱唱跳跳,非常可愛!但媽媽美美發現小新最近看電視時,卻越來越貼近電視螢幕,美美擔心小新可能有近視問題,便帶著美美前往亮亮眼鏡行(附設驗光所)驗光,想為小新配一副眼鏡,並矯正視力問題。請問亮亮眼鏡行能否為小新驗光並配鏡呢?

回答:

一、驗光人員法第12條規定:「(第1項)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第3項)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二、驗光人員法第45條規定:「(第1項)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或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為未滿6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12條第3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

三、驗光人員法於105年公布施行,驗光人員也成為衛生福利部所認定之醫事人員,驗光人員法更就驗光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執業範圍(驗光、配鏡)予以明文規範,以維護國人視力健康與權利。然而稚齡兒童視力異常原因甚多,特殊眼球疾病或神經疾病亦可能呈現視力異常症狀,因此對於稚齡兒童之驗光或可能需要使用特殊檢查技術,及早診斷並治療兒童視力問題,所以驗光人員法第12條明文規定,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6歲之兒童驗光。

四、本案例中,美美帶未滿6歲的小新前往亮亮眼鏡行驗光並配鏡,如果亮亮眼鏡行只有驗光人員單獨執行驗光業務時,依上開法令規定,亮亮眼鏡行是不能夠為小新驗光並配鏡的喔!美美應該帶著小新去至眼科診所,讓眼科醫師透過專業檢查,為小新診斷視力問題,才能夠及早發現問題所在,及時解決問題!擦亮孩子的靈魂之窗!

五、又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另規定,驗光人員對於6歲以上15歲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時,應於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而驗光人員對於6歲以上15歲者進行驗光時,亦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至於醫師指導方式、時機,則可以依下列兩種方式辦理:(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依合作契約所定方式辦理,或是(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且取得完成訓練證明,依訓練證明文件指定之方式辦理,並於發現特定況狀時,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09
  • 發布日期: 2022-1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