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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罰單,我該怎麼辦?——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程序

問題:18歲的毛毛為了慶祝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與朋友一起騎車兜風,但因毛毛對路況不熟悉,未按規定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經員警當場攔停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俗稱之紅單)。毛毛覺得很委屈,請問毛毛應該如何提起救濟呢?

回答: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2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及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四、依上開法令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法,毛毛如不服舉發通知(紅單),可以在收到通知(紅單)30日內,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陳述意見。經裁決機關查證後,如認定毛毛確實未違反交通法規,裁決機關將作成免予處罰裁決書並通知毛毛;但如果經查證後,發現毛毛違規行為屬實者,裁決機關將作成裁決書並通知毛毛毛毛仍不服該裁決時,可再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3
  • 發布日期: 2022-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