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志明與春嬌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青梅竹馬,正值14歲的他們一起升上國中就讀,也開始談起純純的戀愛,但青澀懵懂的他們差一點就情不自禁而偷嚐禁果,但兩人還是覺得彼此太過年輕,不太適合進入下一個階段而作罷。
回答: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刑法第227條規定除在保障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外,更有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權」之目的,因此,對於特定年齡之兒童及少年,無論其有無意願或決定權,均一律加以保護,故以「年齡」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但為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均一律以刑罰論處之過苛情形,刑法第227條之1另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四、志明與春嬌為剛滿14歲之未成年人,縱使兩情相悅而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雙方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罪責,雖有第227條之1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但仍屬違法行為。兩小無猜的青春戀曲,本應是一首甜蜜而輕快的樂章,千萬別讓一時的衝動,而讓這首青春的歌曲變了調。性,真的很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