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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庭真可愛?——家庭暴力行為之防範

問題:4歲的小乖正值懵懵懂懂、需要大人指導與教育的年紀,但小乖的父母因為工作無法陪伴在小乖身邊,只好將小乖托給同住的阿姨照顧。小乖阿姨因為年歲較長,無法管束活潑好動的小乖,如果小乖調皮、不聽話,阿姨便大聲辱罵小乖、不讓小乖吃飯,甚至將小乖關在封閉又黑暗的廁所裡,要小乖「自我反省」。長期以來,小乖內心充滿恐懼感,變得很容易不安與焦躁,也有營養不良的現象,小乖父母返家後發現小乖的異狀,趕緊將小乖送往醫院治療。

回答: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一)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二)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第50條規定:「(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二、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我國於87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更是亞洲第一部規範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打破傳統「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範家庭暴力行為,更引進保護令制度、建立加害人輔導與治療制度,強化預防與治療並重之防治工作。

三、小乖父母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自陪伴小乖成長,將小乖交由同住阿姨照顧,小乖阿姨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行為更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行為,也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等行為。本案中,小乖阿姨過當管教行為,雖然未必構成刑事法所稱傷害罪,但已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行為,小乖阿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相關司法及行政機關即可介入防範或管制;家庭暴力行為不應該被姑息、縱容,當自己或身邊有人遭受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尋求立即的幫助,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1
  • 發布日期: 2022-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