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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扭蛋玩偶?!——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問題:年滿18歲的高三生小呆很喜歡扭蛋玩偶,每次下課後都會到附近商家去投幣轉扭蛋,但長期下來也花掉了小呆不少存款;某天,小呆發現遊樂場代幣跟10元硬幣形狀、大小、重量等都很相似,他心想或許可以騙過扭蛋機,便試著投幣轉扭蛋,沒想到扭蛋機果然無法辨識,當場就讓小呆轉到不少扭蛋,他也心滿意足的抱著這些免費的扭蛋回家!商家老闆在盤點扭蛋機器硬幣時發現夾雜遊樂場代幣,立刻報警處理,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小呆所為,請問小呆此舉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回答:
一、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係因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只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本條所稱「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例如使用偽幣免費取得自動售物機內之物品、使用偽造儲值卡扣減儲值而免費取得物品或服務等。

二、小呆明知應以10元硬幣投入扭蛋機(收費設備),才能合法取得扭蛋,卻以遊樂場代幣偽冒10元硬幣欺騙扭蛋機,讓機器誤以為代幣為10元硬幣而售出扭蛋,然扭蛋係屬商家老闆所有之財物,依上開刑法規定,小呆是利用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其已經觸犯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三、綜上,免費的扭蛋卻換來的最昂貴的代價,而小呆一時貪小失大的行為,讓他最愛的扭蛋不再充滿解憂的樂趣,不可不慎!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26
  • 發布日期: 2022-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