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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青色的青春——傷害罪與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年滿18歲的高三學生阿雄富有正義感,看到不平之事常常仗義執言;某天阿雄看到同班同學阿凱躲在角落抽煙,便向前制止,沒想到阿凱惱羞成怒,開始對阿雄拳打腳踢更造成阿雄因此全身瘀青;傷癒後的阿雄開始悶悶不樂,更開始害怕上學。請問阿凱此舉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回答:
一、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身體或健康法益,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另外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普通傷害罪之成立必須以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二、民法第184條規定:「(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個人之身體或健康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得請求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除因此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外,更包括受害人因此喪失勞動能力所受損害、增加生活需要之支出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

三、綜上,阿凱違反校園規定抽煙,阿雄基於好意勸諫阿凱不要抽煙,阿凱卻惱羞成怒,故意將阿雄毆打成傷,阿雄除了可以向阿凱提起普通傷害罪之告訴外,也可以向阿凱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受損之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阿凱衝動的行為讓阿雄身心都受到不小的打擊與傷害,而相對地阿凱也要承擔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一個衝動的行為卻讓兩人青春歲月都印上黑青色的記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8
  • 發布日期: 2022-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