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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向店家訂購食品、餐點應負之法律責任

Q

小明與小華是隔壁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交惡,小明乃於間某日,擅自以小華之名義,向知名的蛋糕店訂購蜂蜜蛋糕100條,並請其送至小華工作之處所。蛋糕店店員將蛋糕送至工作之處所時,小華表示並未訂購,拒絕收受蜂蜜蛋糕及付款,蛋糕店員無奈只得將蜂蜜蛋糕攜回。則小明有何法律責任?

 

A

一、關於刑事責任的部分

()針對蛋糕店的行為可能成立的刑責

1.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係屬詐欺取財罪的規定,本案中,小明是以惡作劇心態訂購食品,意在捉弄小華,並無犯本罪故意,且店家之食物攜回後,仍可販售他人,並未造成實際損害,小明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806893號函參照)

2.是否成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係屬間接毀損罪的規定,若小明一開始就是存心要騙蛋糕店出貨,待蛋糕店出貨後再不取貨,使蛋糕店受有運費支出、蛋糕毀損等等的損失,即滿足了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本案中,小明僅是出於捉弄小華的意圖,並無使蛋糕店受損害的意圖,因此小明亦不構成間接毀損罪。

()針對小華的行為可能成立的刑責

是否成立刑法第313條第1項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係屬妨害信用罪的規定,所謂「信用」,一般說來是指社會上對一個人在經濟方面的評價,也就是這個人在經濟上的支付能力與履行義務的能力,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本案中,小明冒名小華之行為,已使蛋糕店產生小華會「任意棄單」之認知想像,小華之信用已被小明之施行詐術行為(即冒名部分)而受損害,故小明成立妨害信用罪。

二、關於民事責任的部分

()針對蛋糕店的行為可能成立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明雖是以冒名小華之方式向店家訂購蛋糕,然蛋糕買賣之契約仍存在於小明與蛋糕店之間,因為對於蛋糕店來說,訂購蛋糕之相對人為何人,根本不是蛋糕店對於蛋糕買賣契約之交易上重要資訊,蛋糕店只會在意蛋糕之買賣數量及價錢,亦即,「姓名」並不具備交易上之區別意義,蛋糕店之買賣契約仍存在於小明與蛋糕店之間(最高法院109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因此,小明仍須給付蛋糕店100條蛋糕之價金。

()針對小華的行為可能成立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明因有上述損害小華信用之行為,故小明對小華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小華可對小明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小華信用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8
  • 發布日期: 2021-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