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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可以幫某甲做遺囑公證嗎?甲之遺囑有什麼問題?

某甲為房屋仲介,每月銷售房屋可賺取佣金金額至少在50萬以上,每月生活開銷結餘約20萬,但是因妻子早年亡逝,結交多數酒店女友,開銷頗大,膝下育有4子,其中長男、次男、三男均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事業有成,但四子雖已成年,年紀輕輕不學好,結交壞朋友,甚至沾染毒品,某甲非常氣憤,某甲於1091116日,改邪歸正,決心不再流連酒店,此時名下財產,均為現金,總計有320萬元,甲心血來潮,寫了自書遺囑,將財產320萬元,分給長男、次男、三男各一百萬,因四子非常不受教,非常不開心,打算只給他20萬,甲寫完自書遺囑,想請民間公證人為他公證遺囑,以免死後四個小孩為遺產爭吵,請問民間公證人可以幫某甲做遺囑公證嗎?甲之遺囑有什麼問題?

解答:

一、甲的自書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的方式只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創設上述方式以外的遺囑,無效!所以不可不慎。本案中,甲是以「自書遺囑」的方式完成遺囑,因此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而自書遺囑須遵守:()自書遺囑全文(即「手寫」,不可電腦繕打,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00號裁定)、()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果有一個地方未遵守,遺囑即無效!而甲的自書遺囑均符合上述自書遺囑的規定。

二、如果甲死亡時之遺產為320萬,則甲的自書遺囑已經侵害四子的特留分,但遺囑不會因為這樣而無效喔
依民法第1187條,只要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本案中,甲的繼承人有4人,均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為遺產的各四分之一(即各80),而各自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40)。然而,甲只願意給四子20萬,已侵害四子的特留分!則該遺囑是否會因違反特留分而無效呢?實務認為(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遺囑如果侵害特留分,則被侵害人得行使民法第1225條之「扣減權」,一旦行使,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其效力。由此可知,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仍有效,只是被侵害人(即本案的四子)得行使扣減權而已。

三、民間公證人仍得幫甲的遺囑公證,但應盡「特留分規定」之說明義務
依上述,甲的自書遺囑有效,但甲如果害怕其死亡後,其繼承人會爭執遺囑之真偽而產生紛爭,因此甲可持該遺囑向公證人請求公證,以增加遺囑真偽、內容之信度。而公證人在面臨可能侵害特留分之遺囑,可否公證呢?對此,過往有公證人可能會主張其不得就違反法令(本案為可能違反特留分之情形,蓋是否違反特留分,應以甲死亡時之遺產數額為準,非甲目前之財產數額)事項作成公證書而拒絕公證(公證法第70),但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訂定後,其規定內容為,公證人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並且應於公證書記載該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由此可知,民間公證人仍得就該遺囑公證,只是須遵守上述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而已。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30
  • 發布日期: 2021-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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