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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酒駕者之法律責任

Q:小王帶著女友小芳連夜喝酒應酬,因為小芳不會喝酒,所以只有喝汽水。小王結束應酬後已經酒醉頭暈,仍逞強開車載小芳回家,但因酒後注意力減低、反應變慢,不慎追撞前方等紅燈的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重摔在地。小王驚醒後,深怕自己酒後駕車撞人,將遭判重刑,所以央求小芳變換位置,冒充為駕駛。小芳深怕小王坐牢,只好答應冒充駕駛的請求;警方到場後將騎士送醫並實施酒測,騎士脊椎受傷下半身癱瘓,而小王酒測值為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小芳酒測值則為0,然小芳卻向警察堅稱是自己駕車不慎撞傷騎士的,請問小王觸犯何罪? 小芳觸犯何罪?

A:
壹、小王觸犯何罪?
一、小王成立刑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罪:
騎士下半身癱瘓,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重傷之定義­;而小王酒測值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已達刑法第185-3條1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標準,屬於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小王的酒後肇事造成機車騎士受重傷,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罪。
二、小王不成立教唆頂替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小王雖教唆小芳頂替自己,按上開判例意旨,小王並不構成刑法第29條及第164條第2項之教唆頂替罪。

貳、小芳觸犯何罪?
一、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單純頂替例如:甲是犯罪行為人,乙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偵審。冒名頂替例如:甲是犯罪行為人,乙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甲,並接受偵審。
二、本案小王因為酒後駕車,無法安全駕駛,撞傷機車騎士致重傷,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小芳明知前揭情事,竟為意圖使小王隱避而予以頂替,與小王互換座位,並冒稱為駕駛,誤導檢警偵辦方向,浪費司法資源,且有導致檢察官誤起訴及法院誤判之虞,已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人犯隱避而頂替罪」。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31
  • 發布日期: 2020-08-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