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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恐怖的家人施暴應該如何自保?

Q:小玉與小強結婚後一起生活至今已有三年,在婚姻生活當中,小強因為酗酒成習,常常於酒後在家中辱罵小玉,甚至對小玉拳打腳踢。上星期小強又故態復萌,在酒後揚言要將小玉打死,並持續猛力毆擊小玉頭部數拳,直到小玉昏倒不省人事,造成小玉頭部重創。小玉事後雖然康復,但是已極為驚恐,不敢再與小強相處!請問,小玉可以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A: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小玉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8800;全國24小時保護專線「113」),以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二、訴請裁判離婚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6款、105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小玉得依前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105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小玉得依前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亦得依前揭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提出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之刑事告訴: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小玉得依前揭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對小強提出傷害或殺人未遂的刑事告訴,追究小強的刑事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11
  • 發布日期: 2020-08-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