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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危害安全罪)?

Q1:小明與小華因為長年的生意競爭,形同水火,某日小明因為氣憤難耐,在與朋友聚餐時揚言要將小華殺死。請問,小明是否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本案因為小明並未對小華為惡害之通知,所以並不該當恐嚇罪。

 

Q2:小明與小華因為停車糾紛,小明一時情緒失控,搬起路邊的大石,砸破小華所駕汽車之擋風玻璃。請問,小明是否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本案小明係以兇暴之姿態,搬大石頭砸破被害人小華汽車擋風玻璃,此方法自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該當恐嚇罪。

 

Q3:小華欠小明一百萬元不還,小明在盛怒之下,當面詛咒小華出門被雷公打死。請問,小明是否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A:對於恐嚇的行為態樣,必需是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行為。如果是告知人力所不能支配的惡害,並不會構成恐嚇罪。本案小明當面詛咒小華出門被雷公打死之行為並不該當恐嚇罪。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07
  • 發布日期: 2020-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