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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健身中心之會籍,能否解約? 有無違約金問題? 或是否能夠暫停會員權?

Q:小明看了知名影星代言健身中心的廣告,對明星精壯健美的身材十分嚮往,報名繳交會費成為該健身中心為期一年的會員,打算來好好鍛鍊肌肉、雕塑體態。不巧的是,小明在報名後不久隨即接到了公司的職務調動,須外派至其他縣市半年時間,小明能否解約或有無其他保障權益的方法?

 

A: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如果小明在契約生效後七日內均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但已逾七日或已經有使用業者的設施、教練課, 則小明可依第七點規定,要求業者退還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退費金額之一部分(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另外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規定,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____個月為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小明因為職務調動的原因可依上述規,以書面向健身中心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至外派期間結束後再繼續使用該健身中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30
  • 發布日期: 2020-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