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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受到傷害時,怎麼辦?

Q:小華在Y美妝店買了一瓶S廠牌的化妝水,使用過後皮膚隨即出現紅腫、癢痛的反應,小華該向誰請求賠償? 可以透過有什麼管道保障自己的權益?

 

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法第8: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案例中,Y美妝店為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S廠牌商品自造商,二者對消費者之損害負連帶負賠償責任。小華對Y美妝店,S牌廠商皆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如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並保留化妝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向所在地之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民刑事之告訴,尋求救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30
  • 發布日期: 2020-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