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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餐點遲遲未到,卻又不能取消訂餐?

Q:假日只想宅在家的小明,利用速食業者的官方網站訂購外送餐點,預計送餐時間約1530分鐘,沒想到小明等了一個多小時餐點遲遲未到,致電業者想要取消訂餐,得到的回覆卻是「官網之外送服務條款已有載明: 在訂貨時所提供的交貨時間僅為預估之大約時間,視情形而有不同,客戶不得已超過預計送餐時間為由取消訂購之餐點」;業者所自訂之外送服務條款是否合理?

 

A:速食業者官方網站上的「外送服務條款」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中所定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係企業經營者基於方便性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時,單方預先擬定,無固定型式,不限於書面,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均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3.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4.其他不相當情事: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者。

案例中業者所延長的送餐時間比起預估或承諾的多出好幾倍,消費者對於業者遲延交期的狀況,不僅無法取消訂單,面對延遲送餐的損害,仍必須被迫付費,種種不利於消費者的「外送服務條款」,可能已經違背《消保法》第 11條及第12條「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而難認為該條款有效。

此外,如有遇到類似消費問題,可以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付費電話),或向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的權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30
  • 發布日期: 2020-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