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定成屋應記載房屋專有部分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毐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
- 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致死的情形,是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影響房屋的交易價值甚大,應認屬於交易上重大瑕疵而為出賣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範圍,故不論出賣人是否明知該事實,都不能免除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依民法規定,在交屋5年內,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3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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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賣房子買到兇宅如何是好?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9-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