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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因被夫毆打,法院核發保護令且離家數日,期間未照顧小孩和家庭,夫能以此訴請離婚嗎?

Q:妻因被夫毆打,法院核發保護令且離家數日,期間未照顧小孩和家庭,夫能以此訴請離婚嗎?
A: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01條亦有明定。
妻聲請保護令,如有正當理由而離家(例如:主張被毆打,有證人及驗傷單等等),將不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故夫嘗試以妻子不照顧孩子及家庭為由訴請離婚,則不會被法院所准許。
至於妻因夫對其有家庭暴力(毆打)行為,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妻因而暫時離家,且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拒絕返回夫妻共同住所與夫同居,尚難謂無正當理由。惟假設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自106年6月5日起失效,且夫之毆打行為之情節並非嚴重,妻除有其他正當事由,自應履行同居義務,故夫至少必須等到保護令所記載之期間已經超過,並再次請妻返家,屆時若妻仍不願返家,才能再訴請離婚,或是2人協議離婚。
如果妻於保護令期間經過後仍不願返家,最好先對妻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若妻子仍不願返家,再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
但提醒大家,切勿再度使用精神上或肢體上之任何暴力行為解決問題,才有改善夫妻婚姻關係的機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7-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