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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小朋友至餐廳用餐,收費問題?

Q:
小華帶小朋友至某餐廳用餐,該餐廳對於身高110公分以下或6歲以下之孩童訂有兒童優惠價,由於其小朋友未滿6歲,身高雖已逾110公分,認為餐廳業者針對其小朋友部分應該以兒童優惠價結帳,但餐廳堅持其已明白公告優惠條件,且該小朋友身高明顯已逾110公分,自可收取全額費用,請問誰的主張有道理?

A: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場所,應以年齡做為未滿12歲之兒童優惠措施認定。因此過去以身高作為兒童優惠措施標準,使得同等年紀但因發育較好,長得較高的兒童卻不能享受優惠措施之不合理情況已逐漸獲得改善。但由於法規並未規範到餐廳,因此目前餐廳業者對於兒童優惠措施認定標準並不一致,有的採身高,有的採年齡,有的兩者兼採,且縱使採身高認定,各餐廳對於兒童的身高亦無統一標準,使得類似糾紛時有所聞。
由於目前法規並未強制要求餐廳業者應以年齡做為兒童優惠措施之認定標準,所以業者以身高、年齡或兼採兩者標準為認定並非違法,消費者在用餐前可先於業者官網或電洽業者採取何種兒童優惠條件,並據以選擇進行消費之餐廳。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17-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