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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申訴書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77條及第102條規定,廠商應於法定期限內,繕具「申訴書」並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由其簽名或蓋章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始為合法。

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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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4
  • 發布日期: 2021-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37